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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修訂

更新時間:2009-06-03  |  點擊率:1736
中國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修訂


    中國衛生部于2001年6月7日頒布了新《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并于2001年9月1日起執行。其中對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一些項目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項目,這是繼1985年頒布《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16年后跨出的一大步。它為改進居民生活飲用水水質提供了有力保證,為居民生活飲用水水質與接軌創造了條件。

    1.新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主要特點

    1.1 飲水與生活用水

  新的水質標準衛生規范明確規定:生活飲用水是由集中式供水單位直接供給居民作為飲水和生活用水。就是說,不只是飲水應達到這個水質,生活用水就可以降低到另個水質,而是生活用水也要求達到這個水質。生活用水中除了沖馬桶,洗地,澆灌花草外,象淋浴、洗漱、洗衣也應高要求,因皮膚能吸收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
    1.2 新修訂的水質指標主要特點

    新的水質標準共96項,分為常規檢驗項目和非常規檢驗項目。

    該規范規定了34項常規檢驗項目。在原35項(1985年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水質項目基礎上還增加了鋁(0.2 mg/L)、糞大腸菌群(每100 mL水樣中不得檢出)(世界衛生組織有規定)與耗氧量。另據統計:銀,DDT,666,苯并(a)芘在一般情況下都不超標,因此這次修訂把它們列入非常規檢驗項目。同時,對鎘、鉛、四氯化碳作了較嚴的規定。如將鎘由0.01mg/L改成0.005mg/L、鉛由 0.05 mg/L改為0.01 mg/L 、四氯化碳由0.03 mg/L 改為0.002 mg/L。
  非常規檢驗列入62項,除10項無機物外皆為有毒有害有機物,增加了有關的農藥、除草劑、微囊藻毒素-LR,消毒副產物:三鹵甲烷、鹵乙酸、亞氯酸鹽、一氯胺等與其它有毒有害有機物。

  常規檢驗項目中比較大的變動:濁度由原來的3 NTU改為1 NTU;也留有余地,即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NTU。此外增加了新的有機物綜合性指標--耗氧量。

    濁度原來是屬于感觀性的,但據上研究,濁度不僅是感官性指標而且是微生物指標,因為濁度低,才使細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劑與之反應才能有效殺滅。中國大中城市自來水廠目前出廠水大都在1 NTU以下,只要經過嚴格凈化,是可以達到的。

    2.在新修訂的水質指標中增加耗氧量的依據

    2.1 水源水質與有機物

  中國水環境污染嚴重,主要超標項目是有機物和氨氮,這與中國城鎮生活污水沒得到有效處理有關。

  水中有機物含量高時會直接影響水的臭與味,讓人厭惡。人們對水中有機物的危害的關注,從有毒有害有機物到三致(致畸、致突變、致癌)物質又發展到目前的內分泌干擾物(類激素) 。一般水中有機物是微量的,甚至是痕量的,要從人類健康上反映,需要有個長期的過程(20~30年)。目前我們能夠測出并研究其對人類健康影響的水中有機物才數百種,隨著分析測定方法與分析儀器的發展、提高,能被測出的有機物將越來越多,而這些有機物對人的危害的全面研究也需時日,所以當我們尚未認識它們的危害前,對其總量(也即宏觀上)進行一定的控制,對中國人民未來健康是必要的。

  根據中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訂)第20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其他等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其他等級保護區。……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令頒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其第21條明確規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Ⅲ類標準。”Ⅱ類標準中關于有機物綜合性指標有CODCr,BOD5與高錳酸鹽指數(即耗氧量CODMn),相應的限值是15 mg/L,3 mg/L與4 mg/L。

  新的衛生規范中“水源選擇及水質要求”5.1.7規定水源水中耗氧量不應超過4 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應超過3 mg/L。規范5.3中明確:水質不符合5.1節和附錄A中規定時,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水質,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采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水應符合規定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標準。

  作為集中供水水源水質要求,必須是Ⅱ類標準, 當水源水質達不到要求時,就應加強處理使其達到水質標準而不是牽就現狀,降低標準。

   2.2 耗氧量指標的增加根據

  新規范在常規檢驗中列入了耗氧量,作為有機物綜合指標,限值是3 mg/L,這是相應于水源水應小于4 mg/L制定的,因一般常規工藝能去除20%~30%的耗氧量。誠然耗氧量不是一個具體的物質,它對人的健康影響也沒有明確的關系。但它代表著有機物質的多寡,在目前階段,當我們缺乏經常檢測一些具體的有機物條件和缺乏測定總有機物 (如TOC)手段時,用它控制有機物的相對總量,因其容易測得,可操作性強,便于經常檢驗,是必要的,是有針對性,符合中國國情的。展望未來終能采用TOC值來代替耗氧量這一指標。

    耗氧量作為生活飲用水的一個水質項目,它不是一個具體的物質,也沒有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具體數據。發達國家不采用耗氧量作水質指標,因為他們可以測出水中具體的各種有毒有害有機物的量。他們中有用TOC(總有機碳)作水質指標,但無具體數值,只規定TOC不得有大的變動。

  作為有機物的綜合性指標,大家認為TOC是的指標,但TOC值需由TOC儀測得,TOC儀價格昂貴,不是所有大城市都有,制水部門就更少了。將CODMn作為暫時性的水質指標,因其測定所用設備簡單,分析測定方便,不需復雜的技術,一般水廠分析人員都可測定,所以是zui適宜的。

    三.結論

    修訂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中增加耗氧量作為水質指標是結合中國國情,全面提高市政供水水質、改善居民飲用水質量的一個重要措施,是這次水質標準修改的重要進展。